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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开展常州市市属社会组织负责人 任职前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30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市各有关部门、市属各社会组织: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江苏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现就开展市属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示对象

公示对象包括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以及存量社会组织拟变更的新任负责人。

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

基金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实施主体

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由该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公示。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及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由民政部门进行公示。

三、公示内容及方式

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政治面貌、学历、工作单位及职务、拟任职的社会组织名称(是否为慈善组织)及职务等。在公示人选的同时,应公布举报电话和地址、信箱等信息。

各单位可以通过已有的公示渠道,也可以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示。要加强宣传,让群众及时了解公示内容,并为群众广泛参与创造条件。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的基本程序

1.社会组织履行内部民主选举程序选出拟任负责人后,向有关单位报送审批材料;

2.有关单位经过初审后,开展公示;

3.遇有群众反映问题的,有关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公示通过后,将审批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五、相关要求

此项工作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记录群众反映的问题、接待群众来访,并及时登记建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于查证属实、违反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有关规定的,不予批准其任职。

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是加强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的重要抓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的审查把关,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把任前公示制度与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任职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产生整体效应,提高社会组织选人用人质量,引导全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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