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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失修”背后是失职
发布日期:2016-08-22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关戈

  一个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却因“非资金”原因沦为“破庙”,随时有倒塌的风险。连日来,河北省蔚县境内的卜北堡玉泉寺因“失修”引起多方媒体关注。媒体的关注或是出于两个前提:一是此庙为与明代重要历史事件“土木堡之变”有很大关联的太监王振所修家庙,历史价值毋庸置疑;二是“庙里有非常精美的彩色壁画”,对研究明代人文状貌是很好的参考。然而,“非资金”原因引出的疑问和担忧,却让人揪心。

  让我们回顾一下事情的来龙去脉。玉泉寺于2013年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然而依媒体810日报道的描述,大殿里有非常壮观的壁画,左右两面墙……很多地方已经脱落了。“十天前”曾到过玉泉寺的受访者称,“现场几乎看不到任何保护措施”。随后媒体采访了蔚县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称,玉泉寺曾很长一段时间都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但之后蔚县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2014年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对玉泉寺进行保护维修的立项申请。就在2014年的时候国家文物局也批复同意申请,但是同意以后需要我们找有资质的文物保护公司做玉泉寺的保护修缮工程的方案, 2014年年底我们就做完了,就上报到国家文物局,但是经过专家审查在工程方案当中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返回以后,我们就又让公司进行修改,所以说这个工作量是非常大,时间也比较长。”

  从中我们不难获知,或许由于当地对玉泉寺的文物价值缺乏认知,也缺乏足够的文物保护自觉,故而有长期“无人管理”的状态。更引人瞩目的是,文物单位认定和保护修缮方案立项、申请、批复这个过程“工作量大”“时间长”,在这个“流程”阶段,玉泉寺的保护工作几乎是缺位的。虽然媒体报道后当地已采取了一些保护措施——在房顶上苫盖了防雨材料,并与当地乡政府、村委会协调,派出人员不定期巡查,确保玉泉寺的安全,但这个案例所折射出来的问题对于文物保护实践无疑是一个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应该说,伴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自觉提升,人们已越来越意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然而,由于文物认定、保护属于较为专业的领域,而相关人才的欠缺及配比不均衡,也使得一些地方的相关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跟进乏力,从而保护意识淡薄。这与玉泉庙沦为“破庙”不无关系。这是未来文物保护工作需要给予重视的。

  由于文物保护的“专业性”,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流程,都有很严格、科学和明确的规定。蔚县有关负责人提到:“在国家文物局批准之前,蔚县方面无权对玉泉寺进行修缮保护。”在2015年修订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笔者确实看到其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且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同时在第十七条看到“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是否适用于“修缮”行为及获得批复前有何适用的保护办法,还需专业人士给予解读。从具体实践的角度,我们希冀有关“流程”在不降低“专业”把关的前提下可以更为精简,但值得注意的是,玉泉寺沦为“破庙”确实与当地保护缺位有关——直到媒体报道之后才采取了一些保护措施,同时也反映了“流程”期间当事方对政策的茫然。或许,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宏观监督”之外,各地的文物保护工作还需更具体、更细则的指导,不仅是填补文物保护的工作罅隙和暂时空白,更是对文物保护体系的丰富和完善。

  “在其位,谋其政”,这的确可以较好地理清责权关系,但绝不等于可以成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借口。有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依法保护文物,可谓匹夫有责。在816日召开的丝绸之路文物保护科技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就纷纷表达了“不拘一格”交流研究成果、提高文物保护水平的愿望。而今年4月敦煌研究院上线“数字敦煌”,着力于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和交互现实等科技手段,拓展文物资源的社会共享,也包含着宣传、教育和普及的内涵。在我国科技突飞猛进、文物保护的技术手段得到更多分享之际,倘若文物保护的思维观念仍停留在“责”与“权”的纠结上,就与国家的立法精神相背离了。缺乏对文化的自觉与担当,又谈何文化自信?

  中国各类文物资源极其丰厚,其现存情况也十分复杂,可谓千头万绪。正因如此,文物保护工作也是“路漫漫其修远兮”,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开拓、创新。玉泉寺沦为“破庙”的案例价值,是值得研究的。“破庙”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亡羊补牢,其过大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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