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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失窃隐瞒不报真能瞒天过海?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孙仲

  多家媒体近日报道,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明十三陵一对石烛台被盗。国家文物局透露,其实这对石烛台早已于201662419时由十三陵思陵一名护陵员发现被盗,但十三陵特区办事处擅自决定不按照规定报告上级文物主管部门,不报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近日网友披露后,北京警方迅速行动,抓获3名嫌疑人,在其中一人家中将被盗烛台起获,被盗文物目测完好并未受损。

  能有这样的结果,真的很庆幸。毕竟烛台被盗已近一年,不说转手倒卖,单是在偷盗、藏匿、转运过程中碰坏烛台的话,足以使该案件的后果升级。在对警方破案之快速、高效表示赞赏的同时,也不得不产生疑惑,有关部门在烛台被盗后为何隐瞒不报?隐瞒不报真的能瞒天过海吗?

  《文物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十三陵特区办事处为何既不报案,又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难道是想依靠自身力量,自行追回被盗烛台吗?烛台被盗近一年,他们也并没有采取什么挽回措施,难道指望烛台自己悄悄回来?

  时常看到对矿难等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新闻,每每令人震惊。发生矿难等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极有可能影响救援,加大伤亡损失,所以一经发现,必然对相关人员进行重处。文物失窃同样如此,隐瞒不报,很可能错过破案时机,酿成无可挽回的后果。警方接案后,面对案发已久造成的不利条件,经十余天缜密侦查,终于破案。如果不是群众报案、警方介入,被盗的烛台能够得以“完璧归赵”吗?

  通过此事,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引起重视和思考,对于文物收藏单位,一方面要通过增加人防力量、完善安防技防设施等手段,切实消除文物保护中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文物收藏单位的监管,防止他们工作不力,给文物造成损失。尤其要防止他们在文物被盗或损坏的情况下隐瞒不报,对文物造成次生损害,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十三陵烛台被盗案所暴露的安防设施瘫痪、人防物防技防形同虚设、安全隐患漏洞排查不及时、文物被盗后长期隐瞒不报等问题,必须吸取教训,决不能任其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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