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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文学创作奖励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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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7-01 来源:市文联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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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行
为繁荣我市文学创作,营造良好的创作氛围,市文联、市作协本着鼓励“出人才、出作品”的宗旨,特制订本办法:
1、奖励对象:凡常州市作家协会会员,不分年龄、户口所在地、工作隶属关系等,均适用本办法。
2、奖励条件:上述对象在规定周期内(即在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在副省级以上文学期刊、文学报刊、选刊等纸质媒体发表小说、散文、诗歌、文艺评论、纪实文学等体裁的原创作品2万字以上者。
3、奖励额度:凡符合条件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
4、作者申报:在周期结束前后,作者自行将所发表作品原件、复印件各1份提交市文联备查。
5、作品认定:市文联、市作协将组织专家对作者所提供的已发表作品进行档次和数量认定。
统计方法如下:
a、小说、散文、文艺评论、纪实文学等作品以实际版面计算字数。
b、诗歌等分行类作品以每行折合100字计算。
c、短章类作品不满千字的以每篇千字计算。
d、发表于特别重要的报刊、质量具明显优势的作品,如周期内该作者未完成规定字数,按以质取胜的原则,酌情考虑予以奖励。
6、该办法试行期一年,视实际情况修订完善。
7、本办法解释权属市文联、市作协,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常州市文联
常州市作协
二○一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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