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2021年1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常州市文联)是中国共产党常州市委员会领导的、由常州市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各辖市、区文联、产业(行业)文联和文艺团体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建设文化强市的重要力量。
常州市文联是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常州市文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全市文艺工作者,弘扬与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建设文化强市和常州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常州市文联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创作生产出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四条 常州市文联坚持党对文联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常州市文联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志愿服务、文艺评论、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
第六条 常州市文联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根据政府和社会需要,提供文艺服务和文艺产品,根据国家法规,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七条 常州市文联引导文艺工作者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倡导德艺双馨,培养良好的职业精神,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
第八条 常州市文联推进文艺创新,繁荣文艺创作,推动文艺精品生产;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不断壮大文艺人才队伍。发掘优势资源,打造文艺品牌,提升常州文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九条 常州市文联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常州市文联通过各团体会员加强全市文艺界的团结。加强同各省市文联的交往,增进与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流合作。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常州文化对外影响,推动常州文化走向全国、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对人类文明的进步作出贡献。
第十一条 常州市文联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推进文艺体制改革。发挥自身在组织、人才和资源上的优势,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服务。
第十二条 常州市文联根据文学艺术特点,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拓展工作职能。通过规范行为、业务培训、成果评价、职称评审、资质论证等,加强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常州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
市各文艺家协会、各辖市、区文联为本会团体会员。根据社会发展和文艺业态的变化,市文联将适时吸收新成立的文艺家团体为团体会员。各团体会员应积极关注新的文艺组织和新兴文艺群体以及优秀中青年文艺人才,吸收其入会。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本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本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本会委员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常州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常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常州市文联委员会。
第十六条 常州市文联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常州市文联根据实际情况特邀产生。
第十七条 常州市文联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推举,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交代表大会通过后确认。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州市文联委员会行使其权力。
第十八条 常州市文联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负责人和市宣传文化部门有关负责人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委员在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或市宣传文化部门有关负责人职务后,则应推举新任负责人接任,并由常州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提名,经全委会通过。
第十九条 常州市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文联委员会聘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工作。
第二十条 常州市文联必要时可设顾问、名誉委员等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聘请。
第二十一条 常州市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市文联委员会召集。市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一般每年两次。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常州市文联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赞助和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常州市文联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常州市文联所属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常州市文联会址设在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市文联的英文全称是“CHANGZHOU CITY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CZFLAC”。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常州市文联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于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常州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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