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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属社会组织201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常民管〔2016〕10号
发布日期:2016-02-25  来源:市文联组联处  浏览次数:
 

市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各市属社会组织:

  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自即日起开展市属社会组织2015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对象
  2015630前在常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度检查的程序

请参检对象分别按照《市属社会团体2015年度检查须知》(附件1)和《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度检查须知》(附件2)的要求准备年检材料,按时参加年检。

三、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和结论

  市民政局依法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社会组织开展财务审计;可以要求社会组织补充或公开年检相关信息;也可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社会组织开展实地检查。

  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论将分批在常州现代社会组织发展中心网公告。

四、注意事项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社会组织应当认真履行参检义务,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材料,参检情况及年检结论将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财税优惠、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挂钩,并影响社会组织信用记录。

(二)本次年检材料仅需提供1份,由登记管理机关存档,不再返还,年检结论证明以网站公告及证书印鉴为准;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需留存的,可以在加盖年检印鉴时自行备份。

  (三)各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规范出具财务报告。

(四)201311日之后获得市民政局认定为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只需提交年度检查报告书电子档1份。   

(五)由市社科联、市宗教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以及需要资质许可的社会组织,年检材料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后报送市民政局。其他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及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可直接将年检材料报送市民政局,无需业务主管单位盖章(业务主管单位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五、联系方式

  年检材料报送地址1 :珠江路16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月霞         86900335

年检材料报送地址2:龙城大道1280号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谢           85681591

电子邮箱:492334692@qq.com

附件1:《市属社会团体2015年度检查须知》

附件2:《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度检查须知》

常州市民政局

2016214

 

 

附件1

市属社会团体2015年度检查须知

一、报送材料

(一)《社会团体2015年度工作报告书》1

下载填好后打印1份(A4大小,正反两面打印),其中法定代表人签字、社会团体印章、财务负责人签字须齐备。

(二)2015年度财务报告1份(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

二、报送时限

201631531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社会团体年检标准

(一)社会团体在2015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担任秘书长以上职务的负责人未按规定报批的;

6.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在2015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不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11.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行业协会商会未能与行政机关脱钩的;

13.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

14.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5.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6.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7.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8.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9.现有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的;

20.年度工作报告书填报不完善或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1.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3.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25.无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2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27.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报告的。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市民政局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附件2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度检查须知

一、报送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2014年度检查报告书》1

下载填好后打印1份(A4大小,正反两面打印),其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财务负责人签字须齐备。

(二)2015年度财务报告1份(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

(四)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报送时限

201631531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标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5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无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视同年检不合格。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民政局将视情节给予处罚。


下载年检报告:


2016民非年检报告书

2016社团年检报告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样式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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