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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戏曲院团改革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6-08-31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宋 震  浏览次数:
 

  当前,戏曲事业发展总体呈现出上升的态势,但同时,戏曲院团生存发展还面临着一些困难与问题。这其中,对戏曲院团基本业务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项目导向的“忙而不活”与院团功能定位的问题、院团人才进出和人才结构问题、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与配套跟进问题,比较突出,需要引起重视。

  支持戏曲传承发展,必须认真研究和总结戏曲院团专业活动的规律,深化对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文化艺术与文化娱乐、专业文化与群众文化、院团资源配置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认识,从文化民生、文化安全、文化战略的高度,认识深化戏曲院团改革的价值和意义,以特优政策引导特殊行业发展。在深化改革过程中,需要中央与地方合力突破,中央层面进行跨部门协同的顶层设计,从战略上提出促使院团“多演戏、演好戏、出人才”的解决方案,地方进行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针对前述问题,结合调研中形成的意见和想法,尝试提出以下初步建议:

  第一,对承担非营利演出等公益服务或以纵向经费为主要收入来源、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戏曲院团(包括企业制院团),可参照上海、苏州等地成熟经验,按照“差额拨款、全额补足”或采取补足办公经费、补助基本业务经费的办法,为院团专注事业继承发展提供切实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制院团,可参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或公益类企业进行管理。同时,利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院团商业演出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鼓励院团在政府与市场之间自主地找到生存与发展的“平衡点”。此外,政府购买应逐步由刺激供给型(政府购买演出服务)向刺激需求型(惠民卡券、低价票、消费券)或供需并重型转变,实现供需双侧驱动,使观众养成购买习惯,使戏曲院团由单向度地“赚政府的钱”逐渐回归真正的“观众”市场,涵养观演生态,改善戏曲院团的生存环境。

  第二,发挥事业管理和企业机制的双重优势。不应再纠结于具体的(生产关系)组织形式,而是应按照“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标准,促进事业制院团和企业制院团“借道通行、两利双赢”。鼓励和引导事业制院团实行企业化管理。人事管理上实现灵活的合同聘用制和绩效工资制,而不是一经录用、永久任职;财务管理上向企业化财务管理转轨,文化部门应与财政、人社、发改等部门协调解决地方戏曲院团“收支两条线”的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取消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将演出收入扣除成本后主要用于演职员的奖励,真正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促进经费来源的多元化,鼓励事业制院团更多地从符合公益性目的的经营性活动中汲取收入。为有效落实国办52号文件《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提出的“完善戏曲工作者扎根基层潜心事业的保障激励机制”的总体目标,可采用“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方式向企业制院团合理配置少量机动编制,专项用于人才梯队建设急需,发挥编制对于提升院团人才引力、降低人才引进成本的积极作用,也可鼓励地方通过参照事业单位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等方式缓解编制资源矛盾。

  第三,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人才进出机制,着力解决戏曲院团人才梯队结构问题。首先,按照国办52号文件提出的“健全学校教育与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传习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的总体目标以及“建立院校教师与院团骨干双向交流机制”的要求,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定向委托培养”等方式或实施“校、团联合办学”“团、校一体化”、学馆制、“以团代训”或“团、校联合培养师资”,鼓励已划转为研究类或传承保护类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学校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实践教学,为戏曲基础教育培养更多合格师资、发挥“双师传授”的优势创造条件。其次,建立与普通事业单位相区别的符合戏曲行业、专业和岗位特点的公开招聘考试机制,对急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招聘紧缺人才的规定,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武戏演员,学历要求可放宽至中等职业教育;建立引进高级专业人才的长效机制,将戏曲类人才有条件地纳入地方引进人才的重点行业范围,通过提供安家补助费、岗位津贴等激励措施,促进高水平人才向有需求院团流动。再次,畅通人才出口,完善演员转调机制,鼓励由于年龄、健康等原因已不能胜任演出或适合参与实践教学的演员转向研究教学、传习培训、群文阵地以及政府购买的公益服务项目等领域;转调从事实践教学的,学历、专业要求可适当放宽;转入民营剧团或业余文艺团体的,财政给予项目引导和资金扶持等方面的支持。

  第四,明确各级各类戏曲院团的功能定位,利用政策杠杆调整和优化院团布局。在地方戏曲剧种普查的基础上,按剧种建立“保留剧目名录”,完善对重点京剧院团、昆剧院团、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培育并推动最能体现戏曲传承发展水平的示范性院团聚焦于保留剧目、人才培养、流派继承、剧目创作(包括传统剧目的挖掘、整理、改编以及新创剧目向保留剧目转化)等专业建设。同时,应明确示范性院团的高水平保留剧目在重要活动以及在国家级平台举办展示和演出活动的比例,利用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支持示范性院团保留剧目的境外商演、国际巡演。对于体现剧种多样性的“天下第一团(全国只有一个团的剧种)”,应明确其作为剧种代表性院团“以抢救、传承和演出为主”的定位。重点院团中那些特色鲜明的地方院团应坚持“演出(巡演)和创作并重”。其他国有和民营剧团应以面向基层演出为主,按国办52号文件要求,将下基层演出场次列为其考核指标内容。

  第五,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国办52号文件提出的要求,在扶持京剧、昆曲、地方戏开展“名家收徒传戏”的基础上,鼓励戏曲名家“驻团”传戏、“多带一”传艺,确保传承、演出质量,整体提升地方院团的专业能力……建立高水平传承院团向其他院团的定向人才输送交流机制,利用专项资金支持或采取工资由原单位发给、原单位一切福利待遇不变、并享受“驻团”期间当地补贴的办法,鼓励高级人才和青年人才跨地区“驻团”服务,缓解人才布局严重失衡的结构性矛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跨院团职称评审和职务聘任,引导优秀人才、管理人才向有需求院团流动。

  第六,扶持政策由“输血”向“造血”转变,启动、增进戏曲院团的“造血”功能,培育和提升院团内生的自主发展能力。鼓励地方通过公共演出服务“场团伙伴关系”的模式,参考上海经验,促使演出场所与戏曲院团形成专属或对应关系(如驻场或与其他院团共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剧场进行直接补贴或对剧场按照商业用途缴纳的各种税、费实行减免;政府直接补贴剧场的,剧场对无自有剧场戏曲院团免场租;各地新建的作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使用的大剧院应为戏曲院团按年度预留一定比例的免费场次份额。借鉴天津“一团一场一所”成功经验,结合国办52号文件提出的“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办公等其他用途”,有条件的地方可为戏曲院团配套可供多样经营或物业出租的不动产,除院团自己使用,还可以对外经营,从事符合公益性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增加院团的可支配收入,提高经费自给率,形成对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持续性资金补给,增益其“走市场”的底气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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