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发布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规定。规定指出,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在管理“微视听”节目上的此番行动可谓正当其时。
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的普及与发展,为视听节目传播提供了崭新渠道。“微视听”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快节奏下的视听需求。“微视听”节目或是无厘头喜剧,或是令人警醒的段子,或是令人深思的镜头等,其在愉悦人们身心、明是非、讲道理上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不过也应当清醒看到,浓缩的并非都是精华,当前一些“微视听”节目存在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现象:或有涉黄涉暴倾向,或纯属调侃、没有任何思想意义,或传播失实信息……这类“微视听”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轻则浪费人们的时间,重则会混淆视听,对用户产生误导,一些“微视听”很可能成为了“危视听”。
笔者认为,互联网治理没有例外,对视听类节目的传播实施许可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堵住一些不良信息在公众视听范围内出现。同时,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还倒逼着视听节目制作方遵守行业规则,严把视听节目制作质量关,不断提升节目的思想性、艺术性。因此,为“微视听”节目设置门槛,实行准入许可制度,符合视听类节目管理运行的规律。
然而,“微视听”毕竟是一种新的视听形态,仅靠节目许可这一环节将那些劣质的节目给全部挡在“门外”也并不现实。因此,除了落实好相应的准入许可制度外,更要注重过程监督。只有将“严入口”和“严过程”结合起来操作,更多的“微视听”节目才不至于成为“危视听”。“严过程”是一个亟待多方合力破解的课题。一方面,需要有关部门按照许可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复查;另一方面,对“微视听”节目的监督监管也要形成常态;再一方面,还离不开公众的“火眼金睛”。只有大家共同携起手来,以正“微视听”,“微视听”节目才能兴利除弊,为公众提供更多有营养的“精神小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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