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以普遍均等、惠及全民为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明确了以标准化促进均等化的发展思路,指明了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攻方向。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通过确立基本制度、形成一系列具体规定,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平添了法律动力。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是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确立的重要制度之一。法律规定国务院制定并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与此相衔接,还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国家指导标准、地方实施标准和服务目录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既有基本共性又有特色个性、上下衔接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指标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以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促进均等化的发展思路,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作出的标准指标体系设计,通过这一制度构建实现了法律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的建立,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实现均等化提供了基本准则和内容范围尺度,使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化均等化走上了法制化轨道。这一制度堪称我国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制度基石,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的“中国创造”。综观当今世界,政府以制定并实施服务标准体系来规范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种类、数量和水平,向老百姓做出“兜底线”的承诺,为中国所独有,充分体现了以法制手段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体现了我国由政府主导的公共文化服务以人民为中心的坚定信念。
当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存在的城乡不均衡、地域不均衡和人群不均衡,是实现均等化的突出短板。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坚持问题导向,在建立基本标准制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做出一系列法律规定,为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指引方向。在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方面,法律对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和服务、提高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产品供给的数量和质量、大力开展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鼓励和支持专业人员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等,都做出了专门规定,力促资源、服务和人才下沉,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在推动区域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方面,法律将国家扶助老少边穷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基本法律原则,明确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助老少边穷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同时鼓励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对老少边穷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援助,为实现到2020年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水平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加强各类人群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方面,法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特殊群体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责任,做出了公共文化服务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教育功能的法律规定,对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设施配置、服务提供等做出特殊安排,为各类特殊人群享有与自身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第一个《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已经发布,全国所有省级人民政府也都依据国家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发布了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标准。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颁布为标志,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各地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要按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指引的方向,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文化创造活力,进一步在实践中探索和丰富弥补短板、推进均衡发展的创新做法,积累成功经验,开创中国道路,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使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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