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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摞满桌,还怕打不败剧本抄袭者?

发布日期:2017-02-23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孙仲  浏览次数:
 

  近日, 11位网络小说原创作家状告小说《锦绣未央》作者周静(笔名秦简)和当当网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证据交换。这场维权整整持续了四年,前后牵扯百来位小说作者、编剧和网友,终于在2017年年初,连跨了几步实质性进展。

  毫无疑问,这是继2014年琼瑶状告于正新剧《宫锁连城》抄袭其《梅花烙》之后,又一起引起轰动的涉剧本抄袭案。据了解,此次提起诉讼的11名原告作家所提交的证据,被装进三个大旅行箱拎进法庭,摆满了原告席的桌子。此举在业界反响很大,成为近日文化热点事件,也再次将影视剧本原创保护话题推向风口浪尖。

  11位作家虽然起诉了《锦绣未央》作者周静,但能否胜诉还需拭目以待。毕竟,剧本雷同的现象在影视界很常见,还没有什么硬性标准能用来衡量谁抄袭了谁。或许正因此,面对指控,周静给出了耐人寻味的回应:“情节基本属于原创,如有雷同,实属巧合。”但是,公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锦绣未央》与其他作品高度重复的是与非,公众的评价或已给出了答案。

  由此想到,有关方面不能忽视公众的感受,而应充分尊重公众意见,赋予公众更多、更大的话语权,并切实调动公众的积极性,让公众广泛参与到相关问题的讨论与解决中来。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2010年第63号令)第三章第十七条提到,履行电视剧审查职责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聘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对申请审查的电视剧履行审查职责”。那么,能否也吸纳一些大众评审参与其中,专门负责对电视剧是否存在抄袭等问题的监督呢?有了大众评审的参与,不仅体现面向公众广开言路的民主作风,也能从很大程度上发现相关电视剧的抄袭等潜在问题,避免电视剧播出后引发这样那样的争议。

  回到法律本身,究竟有没有办法界定剧本抄袭行为,从而保护创作人的合法权益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就像市场上出现假冒伪劣产品,只要有人打官司,肯定会让制假售假者付出代价。如果以“没有标准”“不好界定”等为由,不受理或不了了之,无疑是法律的尴尬。那么,作为影视剧本的原创性,同样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无非是把抄袭的标准量化和细化一下而已。

  当然,必要时同样可以设立大众评审环节,把大众评审的意见作为司法参考。有时候,法律不好解决的事情,通过道德、舆论等方式,反而可以解决。如果在法律之外,也有其他机构及方式对影视剧本抄袭行为进行惩处或约束,同样能有效遏制抄袭现象。比如,只要有人提出某部作品涉嫌抄袭,有关方面便启动论证程序,然后根据论证情况作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停止播映等处分。

  而要想实现这一点,也并不难。比如,《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出责令修改、停止播出或者不得发行、评奖的决定。”这完全可以作为执行依据或参考。就拿《锦绣未央》来说,经11位网络作家“控诉”,产生了这么大的抄袭风波,难道不足以被作出修改、停播等处理决定吗?

  这场风波也给我们带来了另一个方面的思考:为什么有人在影视剧本创作上热衷于抄袭,而抄袭来的剧本又为什么有市场?是否与坚持原创的作者太少、高质量原创剧本不多有关呢?

  也许影视剧创作中“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的现象确实存在,但不等于说抄袭或模仿就天经地义,也不等于说原创真的很难。人家为何敢试敢闯,敢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而你就不敢,非要依赖借鉴人家的作品呢?借鉴别人作品进行创作,或许在短期内确实可行,也能赢得一定观众,但总归不是长久之计,长此以往,必然遭到观众冷眼。

  作为影视剧创作者,必须时刻拥有创新意识,只有不断推出原创性的作品,才能真正赢得市场。如果只图省事、保险,跟在别人后面模仿,必然成为失去自我的反面典型。跟别人作品雷同,就算不被追究法律责任,也是不光彩和令人不齿的。

  当然,对于影视剧本创作,有关方面除了反对抄袭,倡导原创以外,也应建立原创激励机制,让坚持原创的作者得到丰厚回报。我们不妨这样思考,假如长期坚持原创的作者较多,尤其是完全属于原创的剧本层出不穷,那么有关制作单位还会采用涉嫌抄袭的剧本吗?有关电视台、电影院线又会选择有争议的影视作品吗?事实上,有关影视制作单位只要能拿出奖励措施,切实面向公众征集好剧本,还是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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