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木可以认养,动物可以认养,文物也能认养吗?日前有消息称,山西省将全省200余处文物古建筑对民营企业开放“认养”,并且,经过修缮的文物可以辟为文化旅游场所等。山西省文物局负责文物“认养”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已有50处左右的文物收到了“认养”申请。
乍听此消息,不少人也许会感到意外,因为文物古建向来都是由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做着保护和维修工作,将其开放给民营企业“认养”,还可以把它辟作文化旅游场所,似乎比较鲜见。实际上,上述做法并非首创。近年来,江苏常州、浙江金华、广东开平等地文物古建认养、认领的做法一直在积极探索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古建的保护与利用。
现阶段,在文物古建方面,我们不能忽略的一个现实是,随着文物普查的深入,我国登记在册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在不断增加。这就导致,虽然政府和相关部门在不遗余力地采取众多措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对文物古建进行保护和维护,但是相对于数量庞大的文物古建来说,能够具体分摊到每一个文物上的只是杯水车薪。如此循环,容易导致许多文物古建因为无人守护,日趋破败,甚至面临着倒塌的窘境。这些文物古建一旦遭到不可逆转的损坏,那是再多的慨叹和泪水都不能换回的。
因此,笔者以为,如果能把等级较低的文物让有经济实力又对文物古建感兴趣并且真正致力于保护它们的社会力量去进行专业维护并活化利用,也不失为进行社会化保护的一种探索。民营企业“认养”部分文物古建之后,政府和有关部门就可以把有限的资金集中到一起,用到亟须修缮保护的更为重要的文物身上,如此一来,不仅多一份养护资金,减一分政府压力,还能让更多的文物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而且《文物保护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这样做,不仅给文物保护提供了更好的保障,还给有能力的人士提供了一个尽自己文物保护义务的平台。
当然,在笔者看来,在文物古建“认养”的道路之上,相关部门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有不少规则待完善。因为尽管《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出现过毁坏文物古建来牟取暴利的案例,比如某地将被“认养”的文物古建变成了私人会所。因此,在“认养”的同时,相关管理部门必须要加强监管,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责权利,以养为主、以用为辅,以奉献为主、以索取为辅,使文物古建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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