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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语境下,曲艺著作权保护需要新思路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张志勇  浏览次数:
 

  “你在台上演出,台下全是手机,你演出的作品总能在各种网络平台上找到,这就是今天的新媒体环境,曲艺著作权保护面临着一个新课题。”著名曲艺演员巩汉林的一席话,引起不少同行的深思。

  在移动互联网已经成为生活必需品的当下,包括曲艺在内的文艺创作和传播面临着一个全新的著作权环境。1222日,中国曲协在北京召开新媒体语境下曲艺著作权保护圆桌会议,来自中国文联、中国曲协的权保部门以及曲艺界和法律界的代表与会,围绕相关议题展开深入探讨。

  自从20多年前接入互联网以来,我国的互联网用户飞速增长,依托庞大的网民数量,网络文艺的产业规模也蔚为大观,网络文艺的发展道路越走越清晰,创作和盈利模式也日趋成熟,在“网络是重中之重”的时代,网络文艺也成为国家文化政策的关注焦点。这既为曲艺的繁荣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但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一些法律上的困惑。

  在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耿波看来,部分曲艺作品具有文化遗产的性质,难以适用现有的著作权法,尤其由于新媒体的兴起,塑造了一个不同以往的网络逻辑。“经济收益是著作权比较核心的问题,但是一个作者的说唱作品被无数人翻唱、‘喊麦’,成为一个网红之后所获的广告费远大于进行维权所获的补偿,探讨新媒体语境下的曲艺著作权保护,不得不考虑网络空间的‘共享’制度。”

  相声演员李寅飞表示,他们和喜马拉雅广播平台有合作,将部分新创作的相声作品免费提供给喜马拉雅,通过“粉丝经济”模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相对影视著作权交易的成熟,曲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比如如何细化曲艺作品的版权登记细则,如何建立曲艺作品的价值评价体系,如何与法律机构和媒介平台对接,等等。”

  “从近年的情况看,文艺的发展是和新媒体技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中国曲协权益保护法律服务志愿者、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玉子表示,很多人看演出都喜欢发朋友圈,但在朋友圈里传播的作品,总的来说还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此外,大家比较关注曲艺作品被上传到一些网站怎么维权,这还要看网站的定位是平台还是内容提供者,定位不同也会造成维权方式的不同。

  专家认为,曲艺领域的著作权问题主要是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侵权事件的出现领域既在行外,也在行内。与会曲艺作者和曲艺演员表示,侵权事件确实不少,“有的不打声招呼”,作品就拿去用了,有的甚至就是直接的抄袭,对于这些,很多曲艺人都选择“忍了”,或者私下沟通解决,谁都不想打官司,因为成本太高。

  为此,中国曲协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运生建议,中国曲协作为曲艺界行业组织,一是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业体系,实现自律维权,二是可以成立一个调解中心,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结果,最终的目的是形成依靠机制来保障著作权。

  据了解,除了中国文联权保部之外,中国曲协、中国民协、中国摄协、中国美协等也都成立了权保部门,着力在文联系统中建立覆盖全国的文艺维权机制。“近年来,新媒体成为新的语境,文艺的创作和传播门槛降低,大量的文艺工作者从事着艰辛的创作活动,若无法律的保驾护航,就会对整个文艺生态造成伤害。”中国文联权保部主任暴淑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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