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什么要对传承人“释义”?所谓“释义”也就是弄清什么是传承人。这既是一个学术问题,也是当前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性问题。
我们都知道传承人的重要。传承人是民间文化的主体。如果哪一项民间文化没了传承人,这项民间文化就消失了。所谓人在艺在,人亡艺绝。当然这里所说的“亡”,不一定都是“人亡”,还有“艺亡(艺术失去固有的精神了)”。所以,民间文化的保护主要是传承人的保护。
我想过一个问题:历史上有没有传承人这种称呼?可能没有。相似的称呼是传人、艺人等等。但不管有没有,民间文化都是靠人代代相传的。
分外地重视传承人——或者说把传承人叫响了——是我们这个时代。因为这个时代是文明转型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遗产的概念出现了。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出现了,传承人的概念出现了。我们认为,传承人是非遗的代表,承上启下的责任人。特别是在民间文化处于濒危的状况下,传承人的意义就分外重要。这个意义是决定性的。
我国传承人的认定就是伴随着非遗的认定产生的。2006年先是认定了第一批国家非遗,2007年公布第一批传承人名单。这个过程我都参与了。当时的想法是,每种文化遗产(特别是表演类和工艺类)应设立代表性传承人,有利于发挥这些极具才华与智慧的传人的领军作用,以促进民间文化的传承与弘扬。这也是政府对管理非遗工作的抓手与杠杆。
现在国家非遗的传承人已经超过3000人了。
但是,现在的保护方式是不是已经很完美?能不能确保传承无忧?学术界的工作是用科学的态度来检验。那么我们也必需回到原点——对“传承人”进行再思考。
首先,人类的非遗保护时间很晚。日韩最早,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的;欧洲一些国家到今天还没有。比如芬兰是现在只有口头文学一种。我国非遗是比较全面的,分为十个种类。人类的非遗公约直到2003年才确定,至今才15年。我们的非遗名录是与联合国配套的,我们的“代表性传承人”学习了日韩的“人间国宝”的制度。但我们的体量太大。然而,我们现在这种“批量化”认定是否严谨还有待于研讨。此外,对传统村落的认定也是如此。批量化难免粗鄙化。
必须明确,这种方式是政府保护方式。由于政府保护要从管理出发,所以必须立项。名录就是项目化的产物。政府的非遗与学术界的民间文化,看上去是同一个概念,但是又不尽相同。从学界看,一个地域的文化是一个整体,如果项目化了,就会把文化的整体肢解开来。
说到传承人,我很欣赏“自然传人”这个概念。历史上传承是自然而然的代代相传。传人不是一种身份,而且也不会是一个人。一个地方一种民间文化或艺术的传人可能很多。如果确定了其中某一位为“代表”,就会把政府支持的重点都放在一个人身上,问题就出来了。它会使一种文化归结到一个人身上,命悬一线,无形中使民间文化变得脆弱。原本的传承生态与活力受到人为的约束。这种负面问题的出现,是否与我们对传承人的认识有关?原本我想把这个问题拿到巴黎的教科文组织去讲。
从学界的角度看,传承人认定是一把双刃剑,利弊都有,在这两难中,如何解决呢?学界的工作是什么?我们必须清醒。
再一个是市场思维影响着传承人,包括传承的目的与内涵。在市场和旅游的驱动下,在消费主义肆虐的大潮流中,文化的产业化、旅游化、商品化,以及传承人的职业化、功利化,正在扭曲传承的目的与遗产的本质。这给政府的管理提出严峻的挑战。
还有一个更紧迫的问题节节进逼,就是国家非遗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老化。前几批传承人多是老一辈自然传人,具有原生性。那么下一代的传承人的认定标准又是什么?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必须要回到原点,遗产的原点,保护的原点,学术的原点,再一次研讨、界定、确认传承人的概念,以便我们更明确自己的科学立场、准则与责任。比如对于民间文化,我们是否更应把视野投射到文化的整体,对于传承人,不只关注于“代表性传承人”?只有坚守科学,才能更好地保护遗产,真正地做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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